定義和歷史背景

從歷史上看,契約是從中世紀的憲章演變而來的,象徵性的交付行為取代了古老的“seisin”儀式。 傳統的短語“簽名、蓋章和交付”是指使用印章的做法,現在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已基本上被證明證人所取代。 契約在物權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房地產所有權的轉讓中,契約可以是單邊的,也可以是雙邊的。 它們包括多種形式,例如產權轉讓、佣金、許可證、專利、文憑和有條件執行的授權書。 契約的發展和使用受到管轄權差異和國際視角的影響,適應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變化的法律格局(維基百科,nd)。

行為類型

房地產轉讓有多種類型的契約,每種契約都為受讓人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和保證。 最常見的類型包括一般保修契約、特殊保修契約和無償保修契約。 一般保修契約提供最高級別的保護,因為設保人保證對任何索賠擁有明確的所有權,包括在設保人擁有所有權之前可能出現的索賠。 相比之下,特殊保修契約僅針對授予人所有權期間發生的索賠提供保證,為受讓人提供有限的保護。 另一方面,無權債權契據不提供任何保證或保證,僅將授予人在財產中的權益(如果有)轉讓給受讓人。 其他類型的契約包括信託契約(涉及第三方受託人持有財產作為貸款擔保)和轉讓契約(在沒有任何保證的情況下轉讓所有權)。 此外,還有平頭契約和契約,它們分別是單方面和雙邊契約,並且可能包括接受契約所附加的契約和條件(哈佛法律評論,2010;康奈爾法學院,nd)。

有效契約的法律要求

有效契約的法律要求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必須滿足幾個共同要素以確保其可執行性。 首先,契約必須明確聲明它是契約,通常使用“此契約……”或“作為契約執行”等短語(Peel & Treitel,2011)。 其次,契約必須將權利、利益或財產從授予人(轉讓財產的人)轉移給受讓人(接收財產的人)。 雙方必須具備參與交易的法律行為能力(Law Commission,2009)。 第三,契約必須由設保人在規定數量的證人(稱為文書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Peel & Treitel,2011)。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契約上必須加蓋印章,儘管這一要求在許多地區已經過時。 最後,契約必須交付給受讓人,並在某些情況下被受讓人接受(Law Commission,2009)。 未能滿足這些要求可能會導致契約無效且無法執行。

參考

  • Peel, E. 和 Treitel, GH (2011)。 特雷特爾論合同法。 斯威特和麥克斯韋。
  • 法律委員會。 (2009)。 可執行合同:合同中第三方權利的報告。 文具辦公室。

契約的執行和交付

執行和交付契約的過程涉及幾個關鍵步驟,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首先,契約必須清楚地表明它是契約,通常使用“此契約……”或“作為契約執行”等短語。 契約還必須表明它向受讓人轉讓特定的權利、利益或財產。 授予人和受讓人必須分別擁有授予和接收所轉讓權益的法律能力。

契約的簽署需要設保人在規定數量的證人(稱為文書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字。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加蓋印章也是必要的,儘管這種做法在大多數地區已經過時。 契約的交付是另一個重要步驟,其中授予人以物理方式或像徵性地將契約轉讓給受讓人。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受讓人還必須接受契約才能被視為有效。 契約接受所附加的任何條件均稱為契約(Harvard Law Review,1897;Law Teacher,nd)。

參考

  • 哈佛法律評論。 (1897)。 契約的執行和交付。 哈佛法律評論,10(6), 233-235。
  • 法學老師。 (nd)。 契約的執行和交付。 摘自 https://www.lawteacher.net/free-law-essays/land-law/execution-and-delivery-of-deeds.php

產權轉讓契據

產權轉讓契據是將不動產所有權從一方(授予人)轉讓給另一方(受讓人)的法律文書。 該文件在買賣房地產的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它確保所有權的正確轉讓並提供各種保證以保護相關各方。 產權轉讓契約有不同類型,例如一般保修契約、特殊保修契約和無償索賠契約,每種契約都提供有關財產所有權的不同級別的保護和保證。 產權轉讓契據的簽署和交付必須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包括證人在場,以及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使用印章。 一旦完成,契約通常會被登記和記錄,以提供所有權變更的公告,並為未來的交易建立清晰的所有權鏈(Harvard Law Review,2010;Merrill & Smith,2007)。

保修契約:一般和特殊

在物權法領域,一般保證契約和特殊保證契約之間的區別在於設保人對所有權的保證範圍。 一般保證契約為受讓人提供了最廣泛的保護,因為授予人保證所有權不受所有索賠的影響,包括那些在授予人擁有所有權之前可能發生的索賠。 這意味著設保人有法律責任針對任何索賠或缺陷來捍衛所有權,無論其何時發生(Friedman,2019)。

另一方面,特殊保修契約提供了更有限的保修,因為設保人僅針對在其所有權期間產生的索賠來保證所有權。 在這種情況下,設保人對其購買財產之前可能存在的任何所有權缺陷或索賠不承擔責任(Hinkel,2017)。 因此,受讓人通過特殊保修契約承擔更高水平的風險,因為他們可能負責解決任何先前存在的所有權問題。

參考

  • 弗里德曼,J.(2019)。 房地產術語詞典。 巴倫教育系列。
  • DF 辛克爾(2017)。 實用房地產法要點。 聖智學習。

改名契約和契約

平頭契約和契約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契約,每種契約在物權法領域都有特定的目的。 平頭契據是由單方簽署的法律文件,通常用於簡單的撥款和任命。 它的特點是邊緣平坦、無角,表明該協議的單方面性質。 相反,契約是由兩方或多方簽署的契約,每一方的義務在單獨的部分中概述。 歷史上,這些部分被一條彎曲或鋸齒狀的線分開,稱為手寫體,象徵著有關各方之間的相互協議。 雖然單邊契約和契約都是用於轉讓權利、利益或財產的法律文書,但主要區別在於所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以及協議的性質,單邊契約是單邊契約,契約是雙邊契約(布萊克法律詞典,第 10 版) .,2014)。

契約和條件

契約和條件是契約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們概述了與財產所有權轉讓相關的義務和限制。 契約是授予人(轉讓財產的一方)向受讓人(財產接收方)就財產的具體方面(例如財產的使用、維護或開發)做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這些承諾可以是肯定的,要求受讓人執行某些行動,也可以是否定的,禁止受讓人在財產上從事特定活動(Friedman,2019)。

另一方面,條件是契約保持有效和可執行所必須滿足的規定。 如果違反條件,設保人有權收回財產或尋求法律補救措施。 條件可以分為先決條件(必須在所有權轉讓之前滿足)或後續條件(必須在轉讓發生後滿足)(Harpum、Megarry 和 Wade,2011)。 總之,契約和條件在界定財產交易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確保所有權轉讓遵守商定的條款和法律要求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

  • 弗里德曼,JP (2019)。 房地產術語詞典。 巴倫教育系列。
  • Harpum, C.、Megarry, R. 和 Wade, W. (2011)。 不動產法。 斯威特和麥克斯韋。

契約登記和備案

契約登記和備案的過程涉及向適當的政府辦公室(通常是當地土地登記處或記錄辦公室)正式提交契約,以發布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的公告。 這一過程對於建立清晰的所有權鍊和保護新所有者的權利至關重要。 簽署和交付契約後,受讓人(新所有者)負責註冊該文件。 可能需要繳納註冊費,並且契約必須滿足特定的格式要求,例如字體大小、紙張大小和頁邊距,才能接受備案。 一旦契約被記錄,它就成為公共記錄的一部分,感興趣的各方可以訪問該記錄,以核實所有權並識別財產的任何產權負擔或限制。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未記錄契約可能會導致失去後續索賠或轉讓的優先權,從而使登記和記錄過程對於保護財產權至關重要(Law Commission,2011;Merrill & Smith,2007)。

參考

房地產所有權轉讓

轉讓房地產所有權的過程涉及幾個關鍵步驟,首先是執行契約。 契約是一種將利益、權利或財產從一方(授予人)轉讓給另一方(受讓人)的法律文件。 契約有多種類型,例如保證契約和無償債權契約,其不同之處在於授予人提供的所有權保證範圍。 契約準備好後,必須由設保人在規定數量的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並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加蓋印章。 然後,契約必須交付給受讓人並由受讓人接受,接受所附加的任何條件稱為契約。 簽署和交付契約後,必須在適當的土地登記處或記錄辦公室登記和記錄契約,以提供轉讓公告並保護受讓人的權利。 該過程可能會因管轄權差異和國際視角而略有不同,但這些基本步驟在大多數普通法體系中保持一致(維基百科,nd;Investopedia,2020)。

參考

與其他物權法概念相關的契約

契約在物權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們是轉讓、確認或確認利益、權利或財產的法律文書。 它們與產權轉讓等其他物權法概念密切相關,產權轉讓是將不動產的合法所有權從一個人轉讓給另一個人的過程。 契約還與土地上的不動產概念相互作用,因為它們可用於創建或轉讓各種類型的不動產,例如簡單產權、終身不動產或租賃不動產。

此外,行為與行為禁止反言原則相關,該原則防止當事人否認其所執行行為中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 這一原則保證了財產交易中契約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此外,契約須遵守登記和備案要求,這有助於向第三方提供財產所有權和權益的通知。 在國際背景下,契約可能會受到管轄權差異的影響,因為物權法和契約要求可能因國家和法律體係而異(維基百科,nd)。

總體而言,契約是物權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它促進房地產所有權的轉讓,並與各種其他物權法概念相互作用,以確保財產交易的正常運作和財產權的保護。

參考

管轄權差異和國際視角

由於各國的法律制度和傳統各不相同,因此物權法中的管轄權差異和國際視角都很大。 在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契約是傳達、確認或確認利益、權利或財產的法律文書。 它們通常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相關,並需要特定的有效性手續,例如簽署、證明和交付(哈佛法律評論,2017)。

相比之下,歐洲大陸和拉丁美洲等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則依賴公證制度進行財產轉讓。 在這些系統中,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公證人起草並驗證財產轉讓文件,確保各方滿足所有法律要求(世界銀行,2017)。 與普通法契約制度相比,這種公證制度為財產交易提供了更高水平的法律確定性和保護。

此外,一些國家採用了結合普通法和民法傳統要素的混合製度。 例如,南非的財產法體系包括公證和契約登記程序(南非法律委員會,2001 年)。 這些管轄區差異凸顯了了解每個國家財產交易的具體法律要求和程序以及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潛在挑戰和復雜性的重要性。

參考

  • 哈佛法律評論。 (2017)。 行動。 哈佛法律評論,130(7),1849-1860。
  • 世界銀行。 (2017)。 2017 年營商環境報告:人人機會均等。 華盛頓特區:世界銀行。
  • 南非法律委員會。 (2001)。 財產法審查報告。 比勒陀利亞:南非法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