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產的定義和起源

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植根於配偶雙方對婚姻做出同等貢獻的理念,因此,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應享有平等的權利。 在這種制度下,配偶一方在婚前擁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期間收到的禮物和遺產被視為個人財產,而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其他財產則被視為共同財產。 該制度旨在在離婚或死亡時提供公平公正的資產分配,確保配偶雙方在經濟上受到保護。 社區財產法的製定和實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以適應各個司法管轄區不斷變化的社會和經濟格局(維基百科,nd;Spotblue.com,nd)。

共有財產與獨立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別在於婚姻期間或離婚時資產的分類和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等分割。 這一概念在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和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普遍存在,例如美國的某些州以及法國、德國和南非等國家(維基百科,nd)。

另一方面,單獨財產包括配偶一方在婚前擁有的資產或在婚姻期間通過禮物或繼承獲得的資產。 這些資產仍然是各自配偶的專有財產,在離婚期間不得分割。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出於公平的原因,單獨財產可以“轉變”為共同財產或包含在婚姻財產中(維基百科,nd)。 了解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的區別對於夫妻在離婚時的遺產規劃、稅收和財產分割方面至關重要。

參考

世界各地的共有財產製度

不同國家的共有財產製度差異很大,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傳統和文化習俗。 在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大陸法系國家,配偶可以選擇多種婚姻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財產製、個人財產製和參與製等[7][8][9]。 共有財產製度本身有多種變體,例如獲得和收益共有、損益共有、個人和婚姻財產共有、有限共有財產以及普遍或絕對共有財產。 這些制度在婚前和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資產的分類和劃分,以及負債和繼承的處理方面有所不同。

在美國,共有財產法在九個州生效,每個州都有其獨特的規則和規定[6]。 南非還遵循共同財產製度,對婚前合同和離婚時的資產分割有具體規定[5]。 在俄羅斯,蘇聯政府於1926年引入了共有財產製度,此後的主要變化是1995年引入了婚姻協議[10]。 總體而言,世界各地多樣化的共同財產製度凸顯了法律體系、文化規範和個人選擇在塑造婚姻財產權利和義務方面之間複雜的相互作用。

共有財產製度的類型

共有財產製度有多種類型,不同司法管轄區有所不同。 其中一種制度是“獲得與收益共有”,其中配偶雙方對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擁有不可分割的一半權益,不包括禮物、遺產和婚前獲得的單獨財產(Fr communaut rduite aux acquts, Sp sociedad de gananciales、Du gemeenschap van aanwinst van goederen、gemenschap van vruchten en inkomsten、Ger Errungenschaftsgemeinschaft、It comunione degli acquisti)。 另一種類型是損益共同體,與之前的系統類似,但負債被視為單獨財產(Du gemeenschap van winst en verlies、Afrik gemeenskap van Wins en verlies)。 個人和婚姻財產共有製度包括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和婚前獲得的個人財產,而婚前獲得的不動產仍然是個人財產(Fr communaut de meubles et acquts, Du gemeenschap van inboedel, Ger Fahrnisgemeinschaft)。 有限共有財產類似於獲取和收益共有財產,但某些婚姻財產被視為單獨財產(Fr communaut de biens limite、Du beperkte gemeenschap van goederen、Swiss Ger Ausschlussgemeinschaft)。 最後,普遍或絕對共有財產製度將所有婚前和婚姻財產視為共有財產,但先前婚姻所生的子女除外(Fr communaut Universelle、Sp comunidad Absoluta de bienes、Du algehele gemeenschap van goederen、Ger allgemeine Gtergemeinschaft、它是 comunione universale dei beni)。

收穫和收穫的社區

獲得和收益共同體是一種婚姻財產製度,其中配偶雙方對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擁有不可分割的一半權益,但有一些例外。 該制度也稱為“共同財產”,在法國、西班牙、德國、意大利和荷蘭等多個司法管轄區都很普遍。 在這種制度下,婚姻期間通過贈與或繼承獲得的財產,以及追溯到婚前獲得的單獨財產的財產,仍然是單獨財產。 此外,在合法分居期間或夫妻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也被視為單獨財產。 該財產製度旨在公平公正地分割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同時在某些情況下仍保留配偶雙方各自的財產權(Fr communaut rduite aux acquts, Sp sociedad de gananciales, Du gemeenschap van aanwinst van goederen, gemeenschap van vruchten en inkomsten, Ger Errungenschaftsgemeinschaft, It comunione degli acquisti) [1][2][3][4][5]。

損益共同體

損益共同體是一種婚姻財產製度,與獲取和收益共同體有相似之處。 根據這一制度,配偶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擁有不可分割的一半權益,但通過贈與或繼承獲得的財產除外,這些財產仍然是個人財產。 然而,這兩個系統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負債或“損失”的處理。 在損益共同製度中,這些負債被視為單獨財產,這意味著配偶雙方單獨對自己的債務和義務負責,而不是作為夫妻共同承擔。 該系統可以在荷蘭和南非等司法管轄區找到,分別被稱為“gemeenschap van winst en verlies”和“gemeenskap van wins en verlies”(Du Plessis,2012;Van der Merwe,1985)。

參考

  • 杜普萊西斯,J.(2012)。 南非人法。 律商聯訊南非。
  • 范德米韋,CG (1985)。 人身法和家庭法。 朱塔公司

個人和婚姻財產共有

個人和婚姻財產共有製度是一種共同財產製度,用於管理配偶之間的資產分割。 根據這一制度,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無論是個人財產還是不動產,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在離婚或婚姻解除時由配偶雙方平等分割。 此外,婚前獲得的所有個人財產也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前獲得的不動產仍然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該制度旨在考慮到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貢獻,在配偶之間公平公正地分配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個人和婚姻財產共有製度的具體規則和條例可能會根據其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Fr communaut de meubles et acquts、Du gemeenschap van inboedel、Ger Fahrnisgemeinschaft)。

有限共有財產

有限共同財產製度是共同財產製度的一種變體,它管理婚姻資產的分割。 在這種制度下,某些婚姻財產被視為個人財產,而其餘資產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區別在離婚或死亡時至關重要,因為它決定了財產如何在配偶或其繼承人之間分配。 有限共有財產製度下的具體規則和財產分類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 然而,它通常旨在平衡配偶雙方的權利和利益,確保各方保留對其個人資產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同時仍然分享婚姻夥伴關係的利益。 該制度可以與其他共有財產製度形成對比,例如普遍或絕對共有財產製度,其中所有婚前和婚後財產都被視為共有財產(Fr communaut de biens limite,Du beperkte gemeenschap van goederen,Swiss Ger Ausschlussgemeinschaft) (維基百科,nd)。

普遍或絕對共有財產

普遍或絕對共有財產製度是一種婚姻財產製度,其中所有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都被視為共同財產,平等地屬於配偶雙方。 這種制度在法國、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國家很流行,分別被稱為“communautUniverselle”、“comunidadabsolutadebienes”和“comunioneuniversaledeibeni”。 在這種制度下,配偶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如果前一次婚姻有子女,則與該婚姻共有的財產可以與隨後婚姻的共有財產分開,以確保前配偶的孩子擁有繼承權。 該制度與其他共有財產製度形成鮮明對比,例如“獲得和收益共有”制度,其中只有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才被視為共有財產;以及“單獨財產製度”,其中每個配偶保留其婚前和婚後資產的個人所有權。法國,4;西班牙,7;意大利,3)。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時,財產分割由管理夫妻資產的婚姻財產製度決定。 在夫妻共同財產製度下,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資產通常由配偶雙方平均分配,而婚前資產、贈與和遺產等單獨財產仍歸原所有者所有。 然而,不同司法管轄區存在差異,一些國家允許夫妻選擇多種婚姻制度,包括分立財產製度和參與製度(西班牙、法國、德國)[7][8][9]。 在某些情況下,出於公平的原因,單獨財產可以“轉變”為共同財產或包含在婚姻財產中。 婚姻協議,例如婚前和婚後合同,也可以通過規定離婚時的資產分配來影響財產分割。 有必要諮詢熟悉特定司法管轄區法律的法律專業人士,以解決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的複雜性[10]。

財產的嬗變

財產嬗變是指在婚姻財產製度的背景下,婚姻財產的性質從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反之亦然的過程。 這種變化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發生,例如配偶之間的書面協議、資產混合或通過配偶在婚姻期間的行為和行動。 嬗變在離婚期間的財產分割中起著重要作用,因為它會影響配偶之間資產的分類和分配。 夫妻必須意識到轉變的可能性及其對其財產權的影響,特別是在實行共同財產法的司法管轄區。 了解嬗變的概念可以幫助配偶對其資產做出明智的決定,並在離婚或死亡時保護他們的利益(Ryznar, M., & Devaux, A., 2015; Family Law Quarterly, 49(1), 83- 104)。

婚姻協議和共有財產

婚姻協議在離婚或配偶死亡時確定共同財產的分割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這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通常被稱為婚前或婚後協議,允許夫婦制定自己的財產分割規則和指南,取代其管轄範圍內默認的共同財產法。 通過概述資產和負債的具體分配,婚姻協議提供了定制的財產分割方法,確保配偶雙方的利益得到保護和尊重。 此外,這些協議可以幫助防止糾紛和訴訟,為相關各方節省時間和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協議必須遵守某些法律要求,例如充分披露資產和負債,並且不能不合情理或促使離婚。 總之,婚姻協議為夫婦提供了根據自己的獨特情況靈活調整財產分配的靈活性,最終以符合他們的喜好和需求的方式影響共同財產的分配。

美國的共有財產

美國的共同財產概念是一個法律框架,用於管理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和債務的分割。 源自大陸法系的社區財產法目前在九個州實施: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愛達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內華達州、新墨西哥州、德克薩斯州、華盛頓州和威斯康星州。 在這種制度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和收入均被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各持平等份額。 相反,單獨財產,包括婚前獲得的資產或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遺產收到的資產,仍然是配偶個人的唯一財產。 如果離婚或死亡,共同財產通常在配偶之間平均分配,而單獨財產則由其原始所有者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財產法會對遺產規劃和稅收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對於居住在共同財產州的夫婦來說,了解自己在該法律框架下的權利和義務至關重要(Ryznar,2017;Blumberg,2016)。

大陸法系國家的共有財產

大陸法系國家的共同財產概念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姻財產製度。 該制度起源於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現在已在世界各地使用,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和南非。 在這些國家,配偶通常可以從幾種婚姻制度中選擇分割財產,除了單獨財產和參與製度之外,共同財產是一種選擇。 根據夫妻共同財產製度,配偶一方在婚前擁有的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收到的禮物和遺產,在離婚時均被視為單獨財產。 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其他財產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配偶雙方分割。 在某些情況下,出於公平的原因,單獨財產可以“轉變”為共同財產或包含在婚姻財產中(維基百科,nd)。

南非的共有財產

在南非,共同財產的概念也稱為“共同財產”,是一種婚姻財產製度,用於管理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和負債的所有權和分配。 默認情況下,如果一對夫婦沒有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婚前合同(隨後在契約辦公室登記),他們的婚姻將被視為共有財產。 根據這一制度,配偶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以及產生的任何債務擁有平等且不可分割的一半權益。 這包括房地產、個人財產和收入等資產,但婚姻期間收到的禮物和遺產除外,這些被視為單獨財產。 如果配偶離婚或死亡,共同財產將由配偶或其繼承人分割,以確保婚姻資產和負債的公平分配(南非法律改革委員會,2006)。

共有財產法的歷史發展

共同財產法的歷史發展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它影響了許多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 羅馬法承認配偶之間“財產共有”的概念,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被視為共同所有。 這個概念後來在中世紀被法國、西班牙等歐洲各國採用和修改。 現代社會,共有財產製度已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實施,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美國、南非等普通法系國家。 共同財產法的演變受到社會變革的影響,例如對婦女權利的承認和離婚現象的日益普遍。 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了不同類型的共同財產製度,每種制度都有自己獨特的婚姻資產分割規則和規定。 這些系統不斷發展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和法律環境,反映了它們所在社會的多樣化需求和價值觀(維基百科,nd;Pintens,2012)。

參考

社區財產對遺產規劃和稅收的影響

共同財產法對遺產規劃和稅收的影響很大,因為這些法律決定了配偶之間的資產分割,並影響這種分割的稅收影響。 在共有財產管轄區,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通常被認為由配偶雙方平等擁有,這可能會影響遺產規劃策略和決策。 例如,在美國,夫妻共同財產法允許在一方配偶去世後增加整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從而可能減少尚存配偶的資本利得稅責任(Beyer,2017)。 此外,共同財產法可能會影響婚姻協議的使用,例如婚前和婚後協議,這些協議可用於修改默認的共同財產製度,並根據夫妻的具體需求和目標定制遺產規劃策略(Meyer & Reppy, 2019)。 此外,在徵收遺產稅或遺產稅的國家,將資產分類為共有財產或單獨財產可能會影響遺產的稅負以及向繼承人的資產分配(OECD,2018)。 總體而言,共同財產法在影響已婚夫婦的遺產規劃和稅收結果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

  • 拜爾,G.(2017)。 新稅法的遺產規劃亮點。 房地產、信託和遺產法雜誌,52(2), 207-228。
  • 邁耶,L.,&雷皮,W.(2019)。 美國的共有財產。 卡羅萊納學術出版社。
  • 經合組織。 (2018)。 淨財富稅在經合組織中的作用和設計。 經合組織稅收政策研究,第 26 期。